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鄧美華
宋聖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美國際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