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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鄧美華       宋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國際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