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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號 原   告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恆崗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7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