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顏俊雄、連泰交通事業
有限公司及楊正丞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