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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顏俊雄、連泰交通事業 有限公司及楊正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