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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盟股份有限公司即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