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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林水來 上列原告與凱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