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廖大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