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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富可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46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