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55號
原 告 高屏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孟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五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8,9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