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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55號 原   告 高屏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