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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偉民、上元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