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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