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5號
原 告 徐麗君即新聚焦廣告事業社
訴訟
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都美術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7,0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