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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06號 原   告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日興商行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24 元,應繳裁判   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1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