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土火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仲介
報酬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