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孫菁櫻即孫億裕之
繼承人
聲 請 人 孫綿藝即孫億裕之
繼承人
聲 請 人 孫銘志即孫億裕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