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福星高雄新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洪月麗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巍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
延遲履約及給付
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費用。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
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