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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小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億贊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清 被   告 捷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7 月1 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 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 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