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陳宥廷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