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元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