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盧典戎
被 告 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
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以110 年度橋補字第598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業於110 年9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惟原
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
表
可稽,則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
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