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小字第 15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李柏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捌佰 叁拾叁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高雄市○○區○○路○○○○ ○號燈桿前時,因停等操作不當而向前滑行,撞擊前方由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大安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之受損,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賠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6,500元,爰依侵權行 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 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已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 系爭車輛行照、成駿興業有限公司估價單、賠款滿意書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1頁),並有本院調閱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紀錄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 至第6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是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 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 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依前開估價單,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16,500元包含工資4,90 0元、零件11,60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 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 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 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 自95年7月出廠(本院卷第17頁),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 年9月10日,已使用超過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估定 為1,933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 11600÷(5+1)≒19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無庸 折舊之工資4,900元,合計6,833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6,83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10日起(見本院卷第35頁)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