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松宇遊具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高雄市私立天鵝堡幼兒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備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向
被告報價
承攬遊戲場
改善工程,其中包含新設組合遊具,價金新臺幣(下同)85,000元、遊戲場檢驗費20,000元,合計105,000元,同時寄送報價明細表(下稱110年3月26日報價明細表)予被告,並口頭告知遊戲場需有安全鋪面才能檢驗合格,原告會先將遊具組裝完成,再以符合規範之最小範圍鋪設並報價,亦有說明檢驗費是檢驗公司收取,原告僅係幫忙協助申請,被告
予以同意,並在該報價明細表上蓋印被告印章後回傳原告。
嗣於110年4月初某日,原告已前往被告園所內裝設新設組合遊具完成,但被告
嗣後以未獲得教育局補助、幼兒園將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停辦1年為由,拒絕給付
上開費用。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設備費用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告於110年3月26日報價明細表上蓋章表示同意,且原告於110年4月初入園安裝新設組合遊具
等情,均不爭執。
惟兩造締約之初,被告即表示因獲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遊戲場改善經費15萬元,才有安裝新設組合遊具之需求,即便110年3月26日報價明細表上
所載費用合計105,000元,加上原告要求之彈性地墊費用58,800元,共計163,800元,已超過教育部之補助,被告也願意自掏腰包。但原告於110年5月14日傳真另一份報價明細表,就遊戲場檢驗費卻從原本之20,000元,改為實報實銷,且因原告未進行鋪面、無法檢驗合格,導致被告不及送件,未獲得上開補助。被告慮及上情,以及被告園所將自110年8月1日起停辦1年,遂向原告主張
解除契約,請原告拆除新設組合遊具,原告亦同意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110年3月26日報價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16頁),被告公司對於在110年3月26日報價明細表蓋章確認後回傳,且原告於110年4月初入園安裝新設組合遊具等事實不爭執,然對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
回復原狀之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259 條第1 款、第2 款亦有明文。
㈡
本件被告辯稱其已向原告表示欲解除契約,請原告儘速拆除新設組合遊具之情,並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為證(本院卷第86至116頁),而被告對上開對話紀錄之真正不爭執,自
堪採信。依兩造間對話紀錄所示,被告於110年8月25日即向原告稱「昶欣你好,之前有聯絡公司說遊具組怎處理貴公司都沒回應,幼兒園9/1就停辦,教育局人員給的方案就是遊戲組檢驗合格後撥款給你們公司,二則是請公司把遊戲組撤走,麻煩貴公司處理,謝謝」等語,原告於110年8月30日回稱「不好意思...我跟老闆娘說明一下此狀況,再回覆您」、「我們現在正詢問檢驗單位是否可以檢驗」等語、被告當日回稱「不用了,因預算也無了」、原告回稱「是被教育局收回了是嗎」、被告稱「對」、原告稱「那這樣變成我們只能去把遊具拆除拿回來,園區須付總金額的三成訂金。正常我們的流程是園區報價確定了,園區先付三成訂金,我們收到款後才會去安裝遊具」等語。被告後於110年8月31日詢問「請問什麼時候拆啊」,原告回稱「明後天我們老闆會過去」等語、被告嗣後於110年9月5日再詢問「請問你們什麼時候才會拆啊,不要再拖可以嗎?」、原告於110年9月6日回覆「周老闆會盡快安排去」等語(本院卷第94至98頁),足見兩造已於110年8月30日
合意解除
系爭契約,被告並同意原告入園拆除新設組合遊具甚明,則兩造間既已合意解除契約,且被告已同意歸還新設組合遊具,被告上開辯解,並
非無據。
㈢從而,系爭契約既經兩造合意解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設備費用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
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
無庸一一再加論述,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