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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小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劉瑞記 被   告 廷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透過手機匯款時,不慎 將受款銀行之帳號輸入錯誤,致匯款新臺幣3,500 元至被告 所有,立帳於彰化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民法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被 告於起訴時,其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內容可稽,則依前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