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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漢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林幼麗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本院110 年度橋 建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2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