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李采倩
被 告 劉苙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9 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
年9 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
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