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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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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簡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李采倩 被   告 劉苙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9 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 年9 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