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橋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鄭明進
陳月娥
共 同
陳樹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曾浩銓律師
被 告 鄭智元
合德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鄭明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2,3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141元;另上訴人陳月娥之上訴利益為1,47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