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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簡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鑫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71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