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法定
代理人 郭貞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鑫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719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