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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林靜羽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劉紹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 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