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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簡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裕恭       皇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禮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77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