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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