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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尚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漢神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36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