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68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