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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