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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金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梓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張素菱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