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盧盛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陸
戰隊指揮部、舜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
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聲明請求:一、國防部政
治作戰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055 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國防
部海軍司令部應給付原告425,055 元,及自108 年2 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應
給付原告425,055 元,及自108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舜政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25,05
5 元,及自108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五、前四項給付於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
圍內同免責任。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425,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