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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盧盛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陸 戰隊指揮部、舜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 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聲明請求:一、國防部政 治作戰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055 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國防 部海軍司令部應給付原告425,055 元,及自108 年2 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應 給付原告425,055 元,及自108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舜政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25,05 5 元,及自108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五、前四項給付於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 圍內同免責任。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425,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