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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83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