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億贊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客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