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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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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號 原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崇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7 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