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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訴訟代理人 邱靖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原告所執本票號 碼BD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106 年12月4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下同) 21,350,000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是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 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