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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