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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盧典戎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