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83號
原 告 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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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張朝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卿君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