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宇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