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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13號 原   告 李姿憓       闕明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 下同) 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被告陳權菁、世界廠房   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士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略) ,暨兩造間仲介或居間契約影本到院,並據以更正被告   之應受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