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潔企業有限公司、翁國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9,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