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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橋補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南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松輝 原   告 高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守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93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