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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1 年度橋司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代  理  人  陳明欽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秀鳳、林義升、林世凱、林世昌間給付契約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