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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1 年度橋司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 及其上編號A5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 ,若無法提出完稅證明,請陳明系爭房屋最近期之交易價額或因 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何(可略估),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