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
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正請求遷讓之
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
及其上編號A5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
,若無法提出完稅證明,請陳明系爭房屋最近期之交易價額或因
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何(可略估),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