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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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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1 年度橋司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曾俊銘即裕龍水電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冠展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