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橋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狀雖列呂禎祥為
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
委任狀,如擬委任呂禎祥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請併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