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橋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詮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糖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428元【上訴人應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0.5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00元=168,428元(至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8,405元,不併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